李建民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指明了行动方向和重点。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办学体制改革既涉及不同类型的办学主体,又涉及不同主体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国家的鼓励和引导下,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将民办教育作为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等都将鼓励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构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通力合作,以政府为主导,通过鼓励和引导让民办教育合理、有序、有质地提供公共教育服务。例如,在非义务教育的学前和高中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参与会有助于提高教育服务提供的总量,同时有助于促进教育服务的差异提供,从而扩大公共教育服务的惠及面。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现实需要。让人民满意的教育首先是优质的教育,同时也必须是满足差异需求的教育。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全面提高,人们的教育需求日益多样化,客观上要求教育服务提供的多样化,呼唤民办教育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首先需要观念的转变,即明确民办教育在“公共教育”中的地位,从理念层面解决民办教育定位问题。在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民办教育在政策法规的地位不断提升,实现了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跨越。然而,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依然存在某些偏差,全面、客观地认识民办教育的多样性十分重要。
其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需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和地方对民办教育的鼓励与支持政策。无论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抑或是《规划纲要》、《教育“十二五”规划纲要》等长期以来都强调了对民办教育的鼓励与支持。在实施层面,由于受到国家和地方财政状况的影响,各省的做法和进程不尽相同,还存在着越位、缺位、错位、失位等诸多问题。切实落实民办教育鼓励与支持政策可以说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核心要点之一。
第三,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还需要综合调整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理顺、调整、补充民办教育管理体系。民办教育既需要鼓励也需要引导,良好的教育管理体系至关重要。民办教育发展日益多样化,相应的管理措施也需要同步更新,清淤除弊、协调创新,从而更好地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通过这一系列的努力,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成为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亮点。